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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级以上医院拟设警务室

2020-03-27  北京商报

  “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说道。3月26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草案)》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全文共32条。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医院是暴力伤医的一大隐患。《规定(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

  具体来看,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医院的安保设置,《规定(草案)》要求,医院应当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也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此外,任何人不得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与此同时,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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