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能充分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保障充足的经费来源是关键。此外,还要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平衡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近期,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涉及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医院考核评价机制和经费来源等五个方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已历时4年有余,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改革措施将全面推开。
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是与全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医疗、医保、医药“三医”领域各项改革联动的要求。随着“三医”领域各项改革的推进,医务人员过度开药、收受回扣和红包等乱象得到了显著遏制。但过度检查和手术、推诿重症医保患者、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现象仍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在于,医院和医生财务压力大、创收冲动强,在面临政策激励约束时,容易出现行为扭曲。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能充分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既是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要求,也是遏制医疗行业乱象的治本之策。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保障充足的经费来源是关键。《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允许医院留存当年度通过规范药品集采和使用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这就明确了公立医院三个收入渠道:医疗服务收入、政府财政投入和医保基金结余。政府财政投入虽然与医院绩效考核有所挂钩,但是考核指标体系全面,不易导致医院和医生行为扭曲。医疗服务和医保基金收入可能对医院和医生行为产生显著影响,造成激励扭曲。医疗服务收入作为医院收入来源,会刺激医院和医生过度提供诊疗、护理和手术等服务以增加收入;允许医院留存医保基金结余,则可能会刺激医院和医生通过推诿病人、分解住院等违规手段增加医保收入。因此,在允许和鼓励公立医院增加医疗服务收入和节约医保基金时,主管部门还需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违法医疗行为。同时,应提高政府投入人员经费支出的比例,作为保障医院可支配收入增加的重点方向。
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平衡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落实改革要求的难点之一。因为,如果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太高,就难以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如果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太低,就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过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医院将医务人员绩效收入与其业务收入挂钩,一来可以激励医生创收以增加医院可支配收入,二来相较于评估医务人员知识、技术和管理能力,直接与业务收入挂钩的做法更易操作。不过,《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这意味着公立医院既要克服自身通过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增加收入的冲动,又要探索出一套既合理合规又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办法,这是对公立医院管理智慧的一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