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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调解医疗纠纷有损公平原则

2018-08-05  健康报

    据报道,江苏省南京市的两名“人民调解员”对听力障碍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还不到1个小时,双方就不欢而散,一年后患者家属才发现,所谓人民调解员是保险经纪公司人员。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全程参与并见证医患调解过程,意在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但在实施时,保险经纪公司派出职员的“身份问题”,是当前推动这项工作的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多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也遇到了不少挑战,有些患者及家属宁愿选择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不愿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3个:其一,效率不高,调解的时间过长,患方拖不起;其二,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欠缺,不能发现医方的专业性漏洞,患方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第三,身份是否中立受到质疑,难以获得患方完全信任。

    在这次调解中,参与调解的两位“人民调解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而这家医院的医疗责任险正是在这家公司购买的。涉事保险公司认为,保险经纪介入调解有政策依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投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通报,承保机构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但“有依据”之说是对这条法律条文的误读,保险经纪当然可以介入调解,但介入时的身份不应该是利益相关方,而是中立的第三方。

    医疗责任险的一个好处,是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保险经纪人其实是医方在院外的代理人,代理人参与调解,难免消解人民调解模式的公信力和患方信任度。调解员应确保以不存在利益纠葛的第三方身份出现,且调解过程中要力排受到当事人的干扰,如此方能维护调解结果公平公正,引导更多患者和家属选择这个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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